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504民初70号
原告:***,女,195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彭台村,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51********。
委托代理人:杨群,系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修青,系安徽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洁臣世代清洁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盐田区沙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2996883L。
法定代表人:宋今扭,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闵远刚,系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洁臣世代清洁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兴叶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MT3NC1F。
负责人:宋承国,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洁臣世代清洁养护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洁臣公司)、深圳市洁臣世代清洁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叶集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洁臣叶集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国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群和储修青、被告深圳洁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闵远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洁臣叶集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两被告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原告为被告深圳洁臣叶集分公司员工,主要从事绿化环卫工作。2016年6月15日下午2时9分,原告沿兴叶大道正在做道路绿化,不幸与刘正保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原告受伤。后经叶集区交警大队认定,原告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刘正保承担主要责任。事发后,原告入院接受治疗,2016年7月6日,医生建议原告出院回家休养。2016年9月20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上肢损伤构成“道标”十级伤残,同时评定休息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1850元、误工费6400元、护理费6240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伤残赔偿金32323.20元、医药费9693.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等损失,共计61836.40元。
被告深圳洁臣公司辩称:原告起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理由不当,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属于劳动过程中受伤,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深圳洁臣公司的诉讼请求。假设雇佣关系成立,原告的部分诉请过高,请法院依法予以剔除。原告没有提供征地合同及补偿款分配方案,也没有证据显示原告土地大部分或者全部被征收,不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精神抚慰金由法院酌定,误工时间应当是住院天数加上出院后3周。
被告深圳洁臣叶集分公司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系深圳洁臣叶集分公司的员工,主要从事绿化环卫工作。2016年6月15日下午,***等人在六安市第六人民医院除草,后分公司又安排他们到别处干活,***等人便进行转场,当天下午14时9分,刘正保驾驶电动三轮自行车沿叶集区兴叶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兴叶大道与观山路交口超越前方正在转场的***骑行的自行车时,两车发生碰撞,导致***受伤。经叶集交警大队依法认定,刘正保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负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分公司立即派员到现场了解情况,随后***被送往六安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腕巴尔通骨折、左尺骨茎突骨折、左舟状骨及月骨骨折等。经过治疗,***于2016年7月6日出院,共计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9693.28元(含后期复查费用149.50元)。2016年9月30日,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左上肢所受损伤构成“道标”十级伤残,同时评定其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为此支出鉴定费1850元。
另查明,2016年9月22日,***向叶集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超过退休年龄且劳动关系不明确为由中止工伤认定程序。根据统计公报,2015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4169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36元。深圳洁臣叶集分公司出具收入证明认可***月工资为1600元。
2017年1月1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原告因分公司另有工作安排而在转场过程中遭遇车祸,可以认定是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伤,被告深圳洁臣叶集分公司作为雇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深圳洁臣叶集分公司系被告深圳洁臣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故其民事责任即由被告深圳洁臣公司承担。考虑到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因此,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被告深圳洁臣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鉴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属于失地农民,其居住地早已划入叶集城区范围,相关费用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计算。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2000元予以确定。被告深圳洁臣公司在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要求追加保险公司和刘正保为本案被告,考虑到原告与保险公司、刘正保之间的关系和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法合并审理,故本院未予追加。现对原告的具体损失认定如下:医疗费9693.28元、护理费6240元(41690元/年÷365天/年×60天=6853元,原告仅要求6240元)、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30元/天×21天)、误工费6400元(1600元/月÷30天/月×120天)、残疾赔偿金40404元(26936元/年×15年×10%)、鉴定费18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合计69917.28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洁臣世代清洁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7917.28元的70%即47542.10元,其余30%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被告深圳市洁臣世代清洁养护服务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赔款合计49542.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深圳市洁臣世代清洁养护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40元,原告***负担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国 忠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代 国婷(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