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恒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市恒泰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与如皋市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恒泰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骏,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如皋市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江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恒泰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江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为统筹规划全市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泰州仲裁委员会(2016)泰裁字第20号裁决书,由如皋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钱锋******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