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澄新电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5745***与姚建刚、江阴市澄新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5745号
原告:***,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被告:江阴市澄新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91号。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绮山路149弄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阴市澄新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