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盛祥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9420邳州市农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0382民初9420号
原告:邳州市农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建设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炮车镇香港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邳州市农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邳州市农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邳州市农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62880元及违约金50000元,共计71288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5月29日和被告签订合同承建被告位于邳州市金侨城市花园小区的配电工程,合同总造价186288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100万作为材料设备款,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余款862880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支付20万元,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定于2017年5月20日付清662880元余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5月29日签订了10KV配电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邳州市金侨城市花园小区10KV线路的接入工程,合同工程价款暂定壹佰捌拾陆万贰仟捌佰捌拾元整(¥1862880.00),合同签订后支付壹佰万(¥1000000.00)作为材料设备款,待验收合格后结清剩余工程款捌拾陆万贰仟捌佰捌拾元整(¥862880.00)。合同第十项约定:“争议的处理: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的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徐州仲裁委员会裁决。”2015年4月17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完成通电工作。2017年2月16日,邳州市农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就本案所涉事宜向徐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4月14日,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徐仲结字第138号结案通知书,内容为“申请人邳州市农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仲裁申请,现已批准,特此通知。”2017年4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内容为:“被申请人共拖欠工程款862880元,于4月13日下午4点半之前转账200000元,余款662880元于5月20日付清,如有一期不按时付清,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50000元,且申请人就剩余款项一并向邳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签订后,被告于2017年4月13日付原告200000元,余款662880元未按约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因而成诉。
以上事实,有双方签订的配电工程承包合同、和解协议书、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该和解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协议全面履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662880万元工程款及违约金50000元,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邳州市农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程款662880元、违约金50000元,合计71288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9元减半收取5465元,由被告邳州市金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