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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3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务段与邳州市农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邳州市供电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82民初4523号
原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务段,住所地徐州市。
负责人:奚绍良,该段段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忠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邳州市农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邳州市水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邳州市供电分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负责人:***。
原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务段与被告邳州市农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邳州市供电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务段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务段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务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徐州工务段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