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凯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民特51号
申请人:江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深圳路淮商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李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帆,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申请人江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立案。2022年8月22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申请人江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江苏**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丁 然
审 判 员  王琳琳
审 判 员  孙 洁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骆康璐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