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姜堰区丰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市姜堰区江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德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华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204民初4809号之二
原告:***,男,1963年5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630525401X,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兴泰镇薛何村十二组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州市姜堰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江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743945793F,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振兴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无锡德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75403921A,住所地无锡新区汉江北路19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华坚。
原告***诉被告泰州市姜堰区江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无锡德成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华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