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阳兴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泗阳县兴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3民初117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泗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兴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南刘集乡众**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78908809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泗阳县兴源农电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本案转成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2200元,退还原告***2200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庄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