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气(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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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3721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棋锋,浙江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气(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C座818-82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671331046L。
法定代表人:徐晨晖。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汪细琴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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