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怡能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赣榆县怡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赣民诉保字第0317号
申请人***,农民。
被申请人***,居民。
被申请人赣榆县怡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环城西路。
申请人**起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被申请人赣榆县怡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苏G16xxx号中型专业作业车予以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被申请人赣榆县怡能农电服务有限公司所有苏G16xxx号中型专业作业车(该车现停放于赣榆县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进行车辆权属变更、设定担保等处分行为。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