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16588号

原告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潭州大道二段168号。

法定代表人房殿峰,董事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彬,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慧,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飞扬,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20】第241160号关于第40619131号“大王山旅游度假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20年9月17日。

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12月4日。

开庭时间:2021年4月16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40619131号“大王山旅游度假区”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15080902号商标(简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2802群组的商品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公告在1726期商标公告上。三、诉争商标经过原告的宣传和使用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与原告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40619131。

3.申请日期:2019年8月26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第28类、类似群2801-2809;2811):游戏器具;玩具等。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

2.申请号:15080902。

3.申请日期:2014年5月21日。

4.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6月27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第28类、类似群2801-2812):游戏机;玩具;棋;台球;哑铃;电子靶;飞盘;游泳池(娱乐用品);游泳圈;圣诞树用装饰品(照明用物品和糖果除外);钓鱼竿;拉拉队用指挥棒。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被诉决定关于服务类似方面的认定均不持异议并提交了引证商标撤销公告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2802群组已经被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撤销,公告在1728期公告上。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2802群组上的“玩具”商品已经被撤销,故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2802类似群组的商品应当被核准注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鉴于引证商标的部分商品被撤销且影响本案结论,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241160号关于第40619131号“大王山旅游度假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品华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佩
人 民 陪 审 员   吴颖梅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