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5370号
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燕山村。
投资人:彭滔。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卫华,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潭州大道二段168号。
法定代表人:房殿峰。
被申请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彭家巷468号。
法定代表人:胡锷。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与被申请人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名下银行存款156693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566931元,保单号为6030205046020210000097-002。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保险人(本案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响塘乡广新采石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高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56693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正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晓倩
书 记 员 陈游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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