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石基环企软件(苏州)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知民初19号
原告:石基环企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21幢9层06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德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潭州大道二段168号。
法定代表人:房殿峰。
被告: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雪域水寨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潭州大道二段167号。
负责人:尹智斌。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李一明,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基环企软件(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雪域水寨分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石基环企软件(苏州)有限公司在本院于立案当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基环企软件(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何 鑫
审判员 黄红萍
审判员 闵俊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颖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