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民初11519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选作,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
法定代表人:冯昌,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周杰,男,汉族,1994年12月2日出生,住湖南耒阳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狮峰山村潭州大道二段168号。
法定代表人:房殿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迪章,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被告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江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水磨石工程款20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金20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9月1日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利息为32800元);2、判决被告湖南湘江新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保函费全部由两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决被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水磨石工程款20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金205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7年9月1日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25日利息为32095.4元,详见利息计算表);后期利息以205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顺天公司因承建长沙市岳麓区第三小学建设工程(现名为长沙市岳麓区博才培圣学校)的需要,与原告签订《岳麓区第三小学项目水磨石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原告承包该小学1-5栋水磨石工程。合同还约定了具体单价等。原告按合同要求进行了施工,于2017年9月1日完成全部施工并经验收合格,该学校于2018年8月20日交付使用。经顺天公司技术负责人李松的核定,案涉工程款总计为915000元。根据合同约定,顺天公司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付至结算款90%,2018年11月20日支付总结算款的98%,应于2019年8月20日前付清全部工程款。但顺天公司仅支付了71万元,剩余工程款205000元拖欠至今。湘江投资公司作为项目发包人,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根据法律规定,湘江投资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顺天公司辩称,1、案涉项目于2020年6月23日竣工验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在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后支付总工程款的90%,因此利息应从该时间起计算;2、原告所负责施工的内容不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与湘江投资公司无关。3.对欠付的205000元工程款本金无异议。
湘江投资公司辩称,一、湘江投资公司作为发包人,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应付工程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形,无需对原告承担责任。二、财产保全费及保函费并未实际发生,原告该项请求无事实法律依据。综上,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湘江投资公司(发包人)与顺天公司(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顺天公司承接长沙市岳麓区第三小学项目施工。2016年12月,顺天公司将1-5栋水磨石工程发包给***,并签订《岳麓区第三小学项目水磨石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期为从进场之日起30天完成,合同还对单价、结算、支付方式进行了约定。具体付款方式约定为:根据建设方工程款的支付时段,乙方每完成一栋工作内容后,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合格付给乙方承包工程款80%,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付款至90%,预留质保金2%,余款3个月内付清(质保期一年)。
***在合同签订后,进场施工并完成了涉案工程建设。2017年12月27日,顺天公司岳麓区第三小学项目部与***办理结算,结算金额为915000元。顺天公司截止2021年2月20日已陆续向***支付工程款共计710000元,剩余205000元一直拖欠未付。顺天公司对此事实无异议。
2020年6月23日,湘江投资公司组织长沙市岳麓区第三小学竣工验收会议。会议确定:2018年7月17日节能、给排水、电气、装饰装修、电梯、智能化等分部验收;2018年8月20日,长沙市岳麓区第三小学移交投入使用,质量保证期从此时开始计算。整体工程于2020年6月23日竣工验收。
截止2021年2月,湘江投资公司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顺天公司支付工程款至98.5%,剩余工程款尚未达到支付条件。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当事人向本庭提交的《岳麓区第三小学项目水磨石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结算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长沙市岳麓区第三小学竣工验收会议纪要、支付记录及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顺天公司就案涉项目尚欠***工程款205000元的事实无异议,故本院对***主张顺天公司支付工程款205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问题。本案中顺天公司将长沙市岳麓区第三小学1-5栋水磨石工程发包给***施工并签订承包合同,***完成施工任务后,顺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支付相应工程款。但顺天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支付相应款项,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案涉施工项目已于2018年7月17日完成验收,整体工程于2018年8月20日交付使用,故从此时起顺天公司应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0%,2018年11月20日前应支付至98%,质保期于2019年8月20日届满,此后应及时将所有工程款项支付完毕。现***主张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并自愿将付款时间节点延后10天,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核算,顺天公司应支付截止2021年2月19日的逾期利息为27670.6元(表格附后),后续由顺天公司支付自2021年2月21日起以2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顺天公司抗辩称,案涉工程竣工日期为2020年6月23日,原告相关请求应以此为时间节点计算。本院认为包含案涉施工项目在内的岳麓区第三小学整体工程已于2018年8月20日实际交付使用,至少案涉施工项目的验收合格之日实际应为交付使用之日,故顺天公司的该意见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本院对顺天公司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对于湘江投资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问题。本案中***系施工班组负责人,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且湘江投资公司依据其与顺天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已支付应付工程款,故***主张湘江投资公司在本案中承担支付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对于***主张的保全保函费问题。本院认为***因申请诉讼保全而选择由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担保,并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此费用并非***所必要支出的费用,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205000元及逾期利息27670.6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1日起以2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8元,减半收取2434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谭雄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倩
书 记 员 徐 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