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浙越盛建设有限公司

湖州浙越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02财保4号 申请人:湖州浙越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东林镇东明行政村东明新村自然村9幢三单元9-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MA2B5YT48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 申请人湖州浙越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州浙越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2280302.5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州浙越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存款2280302.5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州浙越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