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与**、绍兴天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3民初6030号
原告:***,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学兵、***,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新昌县。
被告:绍兴天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三西村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9E61E29。
法定代表人:童奇。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天一公寓1幢0107室、0108室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45800088W。
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绍兴天澄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任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