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1民初446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浙江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萧山区新街街道新塘头村。
法定代表人:*兴荣。
原告***与浙江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