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9民初21159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岸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
被告:浙江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6077912Q,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塘头村。
法定代表人:*兴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炳仟,杭州市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40元,减半收取计6370元,由***负担。(已申请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