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91民初236号
原告:绍兴六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发展大道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MA2BHMREXG。
法定代表人:李雅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复兴中路3108号康泰国际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MA0DY2TP9G。
法定代表人:孙会东,该公司经理。
原告绍兴六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汇长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绍兴六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绍兴六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六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绍兴六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谷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