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8)青01执239号之十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款共计18143560.2元(其中已代缴执行费91888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剩余所欠债务,于2020年12月3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且已于2021年1月27日履行剩余工程款本金6436548.85元,因利息部分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6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文忠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赵永胜
法官助理 索惠玲 书记员 符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