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2216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八仙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