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215号 原告:***,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八仙街2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横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浙江东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2月2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