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1892号
原告:某某租赁店。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栋。
经营者:***,男,住某某省某某市横某某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某某省某某市。
本院2024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市某某设备租赁店与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某设备租赁店于2024年2月23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租赁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租赁店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毛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