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1333号
原告: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高村镇楼村北。
法定代表人:鲁光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河南文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润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大梁庄蘑菇公寓1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岳文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润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84元,减半收取2742元,由原告鹤壁鸿腾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丽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丙乾
书记员张渝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