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221民初1564号
原告:王红伟,男,汉族,1969年6月12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告: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天坛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753877093M。
被告:河南省水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豆公镇人民政府院内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024A3E。
被告:时贵乐,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王红伟与被告东方希望(三门峡)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水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贵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向原告王红伟发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其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王红伟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红伟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瑞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勇
书 记 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