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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中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花美食肆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002执1970号
申请执行人:许昌中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魏武大道与永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花美食肆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都路虚度大剧院西区一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许昌中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花美食肆餐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初50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花美食肆餐饮有限公司存款255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司忠信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