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667号
原告:河南普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武大道与永兴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杜喜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挪亚,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南城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东大街道办事处曹魏古城南城门西侧4楼。
法定代表人:张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宇,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普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南城门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普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河南普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普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普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