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黄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5785130640。
法定代表人:黄联帮,董事长。
被执行人: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清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1678。
法定代表人:储可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人阜阳市××有限公司××被××人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不明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3执12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海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