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1075号
原告:***,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上海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清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1678。
法定代表人:储可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储棉阜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向阳街道办事处致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917516XX。
法定代表人:姚学义,该公司总经理。
***与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中储棉阜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齐素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明
书记员李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