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终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杰,安徽纯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飞,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扬,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林,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清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1678。

法定代表人:储可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云飞、张云扬、***(以下简称**等四人)、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袁理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徐玉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