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终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成杰,安徽纯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飞,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扬,男,199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文林,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峰,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清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1678。
法定代表人:储可文,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张云飞、张云扬、***(以下简称**等四人)、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0)皖1225民初73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袁理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徐玉洁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