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执43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清河路**。
法定代表人:储可文。
被执行人:***,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本院在执行××与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林
审判员 王超
审判员 李忠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员 郑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