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

某某与中储棉阜阳有限公司、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3民初223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仲武,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处清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1678。
法定代表人:储可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坤龙,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储棉阜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向阳街道办事处致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917516XX。
法定代表人:钱中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辉,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中储棉阜阳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即申请鉴定,在本院依法对其申请的鉴定的事项委托鉴定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鉴定申请,并于2020年9月14日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来振乾
人民陪审员  徐孟芳
人民陪审员  张云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泓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