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民初3387号
原告:***,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传富,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清河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01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一道河路6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4515065T.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军,界首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琦诉被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现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阜阳市大地建设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的撤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5885元,减半收取29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