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宏飞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甘0921民初310号 原告:***。 被告:嘉峪关市宏飞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塔硅石矿。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锐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诉被告嘉峪关市宏飞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金塔硅石矿(以下简称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5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劳务欠款合计6870元;2、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7年11月份托人寻找拉运破碎石的车辆,原告闻讯后开着自己的车辆到金塔县穿山驯架子山东矿区拉运破碎石。刚开始口头约定干完就付款,干到2018年1月前后全部停工结束,***说上面的账未结算,劳务费暂时没钱付,稍等一下,赶春节前一定付清。到春节前***又未付,又说到3月份开工时一定付清,付不清不开工。结果到了3月份开工了还是未付,后来一直推托,至今未付。金塔县穿山驯架子山东矿区是被告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的经营范围,由被告***等五名合伙人合伙承包经营,被告不守诚信,拖欠劳务工资长达近两年时间不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辩称,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将矿承包给***和***,并签订了开采协议,实际开采的人是***和***。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原告与***之间存在租赁车辆而产生的运费,并非是工资。本案的案由是合同纠纷,而被告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从未与本案原告签订过任何合同,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也没有授权***、***等人以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经济往来,甚至不认识原告。因此,原告起诉被告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并将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列为第一被告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原告对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的起诉。谁给原告签的字,原告找谁支付运费。 ***辩称,有***的签字,对该运费被告认可。***与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签订了开采协议属实,***与***、***、***、***签订了合伙协议,***当初没有来,没有***的签字,***委托***代签的字。***认为各被告都应当承担责任。 ***辩称,原告起诉的事情***不知情,***不承担责任。确定谁是矿权的所有人,谁找的原告拉运矿石,由谁负责。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没有合伙协议,因此原告主张让***基于合伙关系承担责任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合伙协议不认可,***明确说是***本人代签的,没有委托手续,不认可***是合伙人。***认可矿实际由***、***、***管理,至于合伙人内部如何追偿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 ***、***、***缺席未到庭,未作答辩、举证、质证、辩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6年7月3日,***、***与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签订开采协议,约定***、***在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的矿区承包开采石料。庭审中***陈述,其与***、***、***、***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合伙人自愿合伙经营宏飞石料厂的采矿业务,由***负责企业全面管理。合伙人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企业(项目)盈余按照各自的资金比例分配,企业项目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但该协议***未签字、***认可股东合作协议书上***的字是其代签的。 2017年11月,原告开着自己的车到被告***承包开采的矿区拉运破碎石。2018年1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计欠付原告运费687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据。现因上述费用被告未能结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运输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运输服务,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运费,且被告欠原告运费6870元至今未付的事实,由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据可以证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68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被告***承包开采的矿区拉运破碎石,合同的权利义务相对方为原告和***,原告与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并无直接关联,故原告要求宏飞公司金塔硅石矿支付运费的诉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其与***、***、***、***签订了合伙协议,各被告均应当承担责任。但其提供的股东合作协议书上***并未签字,***认可***的字是委托其代签的,也未提供相应的委托材料。故根据现有证据证实股东合伙协议书上意思表示真实的合伙人仅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负责企业全面管理,故***、***对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及于其他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合伙人***、***、***应对涉案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其他合伙人参与合伙的证据成就后,各合伙人可在内部再进行分摊追偿。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其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运费68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