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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广城系统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广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22执保722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申请人:河南广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广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有必要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广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13363.33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银行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校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