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城系统门窗有限公司

郑州亚铝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广城系统门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22执378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亚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中兴南路建正东方中心D座5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28589660。
法定代表人:潘玉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广城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区建设路与纬五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067563991U。
法定代表人:金礼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豫0122民初60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河南广城系统门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州亚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广城系统门窗有限公司价值1138650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卫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朱晓磊
书记员吴见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