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广城系统门窗有限公司

河南鼎胜典当有限公司、河南广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1016号
申请人:河南鼎胜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东新区永平路15号1号楼1-2层10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贝,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锐,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广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工业园区建设路与纬五路东。
法定代表人:金礼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金礼凯,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金美玲,女,汉族,1975年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申请人:许祖形,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姚冬仙,女,汉族,1981年11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5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王红军,男,汉族,1968年10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杨洁,女,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申请人:河南厚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号60号楼1单元5层508号。
法定代表人:杨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鼎胜典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广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礼凯、金美玲、许祖形、姚冬仙、**、王红军、杨洁、河南厚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3276.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广城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礼凯、金美玲、许祖形、姚冬仙、**、王红军、杨洁、河南厚德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53276.4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4286元,由申请人河南鼎胜典当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