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千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83民初6438号
原告:***,女,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河南千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3X8JD4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千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