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头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48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书海,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头,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向阳街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杨安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京城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智勇,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头、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荥阳市人民法院(2021)豫0182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田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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