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221民初2251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娜娜,内蒙古磬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宇,内蒙古磬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向阳街中段西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70651517XL。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印,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明珠湾起步区工业四路西侧自编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5680N。
法定代表人:于保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益明,男,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与被告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元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