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2执90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贾峪镇楚村12组。
法定代表人:冯博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荥阳市。
被执行人:郑州佳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荥阳市向阳街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广田,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82民初45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82执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志勇
审判员  禹海军
审判员  李文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牛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