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325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华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河南华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阳宛达昕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万欣
审判员 吕继普
审判员 樊铁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