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28执7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28民初338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从2018年11月1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执行费10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传票,要求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庭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委托的方式对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六车辆[(车牌号:浙HA××××,品牌:桑塔纳)、(车牌号:浙HF××××,品牌:美赛德斯奔驰)、(车牌号:浙HJ××××,品牌:福特)、(车牌号:浙HJ××××,品牌:丰田)、(车牌号:浙HQ××××,品牌:丰田)、(车牌号:浙H1××××,品牌:大众汽车)],但未实际控制。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也没有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人作出限制消费令的执行措施。 截至2020年10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同时征询是否对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同意申请破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28执7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建锡
代书记员 陈 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