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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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47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坤,男,1963年11月0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5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147789640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36号一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055531917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65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79年0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1年10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女,1988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49年0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坤与***、***、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双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2022)浙0803执14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22年11月22日向申请人支付25万元,同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