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2359号 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168号。 法定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储樟耀,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预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正式立案。2020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以被告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即将破产,另外两被告不具备偿还能力为由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 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茜 书 记 员  *** ·?PAGE?2?· ·?PAGE?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