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2361号
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168号。
法定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储樟耀,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女,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7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预立案受理后依法转为正式立案。2020年8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缴费期限内以被告衢州浦罗米斯照明有限公司即将破产,另外两被告不具备偿还能力为由申请撤诉,同时表示不愿再缴纳诉讼费用,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 昊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 茜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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