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08执21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翔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山二村。
法定代表人来建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王家村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14778964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杭州建翔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建翔建筑构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304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2018年3月16日两次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的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及淘宝账户信息。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2018年5月12日两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除与“点对点”系统发现的财产线索重合的以外,未查得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4、本院于2018年5月12日将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高消费行为。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2018年6月14日,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杭州建翔建筑构件有限公司案款为543047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9544元、本案执行费1007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永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来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