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5民终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一北路。
负责人:冯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江,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一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16号3号楼1单元11层137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松,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安阳市烟厂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安阳市梅东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李俊红。
上诉人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天一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监理公司)、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天一监理公司监理费款230092.8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2017年安阳市行政区域划分,2017年11月10日安阳市部分区域管理范围和管理体制调整财政审计组作出了(2017)2号会议纪要,将案涉七个建设项目从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处分别移交至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上述会议纪要要求,一律按照债务划转“按项目属地,资产无偿划转,债务随资产划转”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各自承担。从此政府就不再向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拨付上述建设工程的财政款项,上述建设工程项目也均不属于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管辖,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没有经费也没有支付建设工程余款的资格;2.一审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的相对性否认了已经查明的基本事实,作出错误判决。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作为安阳县公路管理局的二级机构,无法在无财政拨款的情况下对上述建设工程支付监理费用。一审判决由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支付监管费用,天一监理公司无法拿到款项,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天一监理公司辩称,我方与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之间就案涉工程签订的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合法有效,未付合同款亦无异议。该合同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应当支付合同余款。至于有关安阳市部分区域管理范围和管理体制调整财政审计组作出的(2017)2号会议纪要内容,虽属事实,但不能作为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免责的法律依据。
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未到庭,未作答辩。
天一监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监理费用共计230092.8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7月16日,天一监理公司与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了天一监理公司为安阳县豫龙大道、Y003上蔡至康王坟、Y013下庄至教导队建设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并接受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提出的项目建议书。2015年8月10日,天一监理公司与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了天一监理公司为安阳县世纪大道、曲沟至永定、Y028黑玉至张二庄、Y028大白线至黑玉建设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并接受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后天一监理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内容。2019年6月3日,天一监理公司向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申请支付合同余款。2019年6月7日,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致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关于支付“Y028黑玉至张二庄”、“Y028大白线至黑玉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费的涵,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致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关于支付“世纪大道”、“安阳县豫龙达到新改建工程”、“曲沟至永定”、“Y003上蔡至康王坟”、“Y013下庄教导队建设项目”监理费的涵,要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按照安阳市部分区域管理范围和管理体制调整财政审计组会议纪要【2017】2号文件精神中的属地管理负责的原则予以受理和解决。安阳市部分区域管理范围和管理体制调整财政审计组会议纪要【2017】2号关于债务等移交具体方案决定:为避免相互推诿,对未作统计的系统外工程欠款(含县应配套未配套资金),以后一律按照债务划转“按项目属地,资产无偿划转,债务随资产划转”的原则,有项目所在地各自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天一监理公司与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关于安阳县豫龙大道、Y003上蔡至康王坟、Y013下庄至教导队、为安阳县世纪大道、曲沟至永定、Y028黑玉至张二庄、Y028大白线至黑玉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双方形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通过庭审,双方认可还剩余监理费230092.8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应当将剩余的监理费230092.8元支付给天一监理公司。天一监理公司要求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支付监理费230092.8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一、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天一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款230092.8元;二、驳回河南天一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计2375.5元,由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提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执异134号裁定书一份、安阳市财政局关于铜冶一中学生食堂扩建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一份,用于证明,与本案情形类似,相关建设单位要求铜冶一中支付建设费用,该案经安阳县法院判决生效后,安阳县财政局依据2017年2号文件提出执行异议,区域划分后安阳县财政没有该笔款项,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安阳县财政局的异议,故本案若判由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承担责任,到最后依然无法达到天一监理公司诉讼目的。天一监理公司质证意见为,两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关于执行裁定,庭审程序不涉及执行事项,不应作讨论,市财政局的函与本案的处理无关。本院认为,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提交的证据与认定本案基本事实无关,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天一监理公司与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就案涉七项建设项目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双方形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天一监理公司可要求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用。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主张,根据(2017)2号会议纪要,天一监理公司所诉的工程监理费用应由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来支付,本院认为,案涉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系由天一监理公司与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签订,虽然2017年1月安阳市行政区域划分,但不产生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并非施工监理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应由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向天一监理公司支付剩余的监理费230092.8元。
综上,上诉人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52元,由上诉人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红艳
审判员 赵锐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聂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