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地天一(河南)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河南天一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522民初5563号
原告:河南天一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兰街16号3号楼1单元11层1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38435156。
法定代表人:张志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松,河南御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铁一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22417456548X。
负责人:冯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江,被告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员工。
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安阳市烟厂路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11F7569160XF。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被告: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住所:安阳市梅东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504MB0T10838L。
法定代表人:李俊红。
原告河南天一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监理公司)与被告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一监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松、被告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一监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监理费用共计230092.8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分别于2015年7月16日、2015年8月10日签订了“安阳县豫龙大道”、“Y003上蔡--康王坟”、“Y013下庄至教导队”、“安阳县世纪大道”、“曲沟至永定”、“Y028黑玉至张二庄”、“Y028大白线至黑玉”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未按合同支付全部监理费用,未支付的费用分别为:“安阳县豫龙大道”项目尚欠款98244.28元、“Y003上蔡--康王坟”项目尚欠款16849.36元、“Y013下庄至教导队”项目尚欠款3190.14元、“安阳县世纪大道”项目尚欠款10564.76元、“曲沟至永定”项目尚欠款1344.08元、“Y028黑玉至张二庄”项目尚欠款31370.18元、“Y028大白线至黑玉”项目尚欠款68530元,合计总欠款230092.8元。2019年6月3日,原告向被告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提出申请支付监理费请示涵,要求支付。被告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以由于2017年1月份区域划分,按照安阳市部分区域管理规范和管理体制调整财政审计组会议纪要【2017】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确定了属地管理负责的原则,上述工程项目监理费需要转移支付为由,分别于2019年6月7日向被告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发出关于支付“Y028黑玉至张二庄”、“Y028大白线至黑玉”建设项目监理费的涵,请其对该两建设工程项目所欠监理费予以解决;向被告安阳市股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发出关于支付“安阳县世纪大道”、“安阳县豫龙大道”、“曲沟至永定”、“Y003上蔡至康王坟”、“Y013下庄至教导队建设项目”监理费的涵,请其对该五建设工程项目所欠监理费予以解决。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监理义务,现被告拒不支付所欠监理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望依法判决。
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辩称,我方在行政区域调整之前,和原告确实签署了部分工程监理合同,具体合同项目以具体合同为准。但依据2017年1月行政区域划分,按照安阳市部分区域管理规范和管理体制调整,财政审计组会议纪要【2017】2号文件精神,市政府确定了属地管理负责的原则。原告所诉的工程监理费用,应由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来支付。【2017】2号文件下发后,政府停止了对我方上述费用的财政拨款支付,原告要求的工程项目监理费用政府在【2017】2号文件下发后,依据文件确定的属地管理负责的原则,上述项目支付工程监理费用的主体,已经成为了龙安区、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因此我方不应承担原告要求支付工程监理费的责任,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
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6日,天一监理公司与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了天一监理公司为安阳县豫龙大道、Y003上蔡至康王坟、Y013下庄至教导队建设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并接受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提出的项目建议书。2015年8月10日,天一监理公司与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约定了天一监理公司为安阳县世纪大道、曲沟至永定、Y028黑玉至张二庄、Y028大白线至黑玉建设项目提供监理服务并接受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提出的项目建议书。后天一监理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内容。2019年6月3日,天一监理公司向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申请支付合同余款。2019年6月7日,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致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关于支付“Y028黑玉至张二庄”、“Y028大白线至黑玉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费的涵,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致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关于支付“世纪大道”、“安阳县豫龙达到新改建工程”、“曲沟至永定”、“Y003上蔡至康王坟”、“Y013下庄教导队建设项目”监理费的涵,要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按照安阳市部分区域管理范围和管理体制调整财政审计组会议纪要【2017】2号文件精神中的属地管理负责的原则予以受理和解决。
安阳市部分区域管理范围和管理体制调整财政审计组会议纪要【2017】2号关于债务等移交具体方案决定:为避免相互推诿,对未作统计的系统外工程欠款(含县应配套未配套资金),以后一律按照债务划转“按项目属地,资产无偿划转,债务随资产划转”的原则,有项目所在地各自承担。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天一监理公司与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关于安阳县豫龙大道、Y003上蔡至康王坟、Y013下庄至教导队、为安阳县世纪大道、曲沟至永定、Y028黑玉至张二庄、Y028大白线至黑玉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协议书,双方形成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系,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通过庭审,双方认可还剩余监理费230092.8元未支付。根据合同相对性,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应当将剩余的监理费230092.8元支付给天一监理公司。天一监理公司要求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支付监理费230092.8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河南天一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费款230092.8元;
二、驳回河南天一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对安阳市龙安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安阳市殷都区农村公路管理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1元,减半收取计2375.5元,由安阳县农村公路管理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晓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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