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966号
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港街道办事处临港北路5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89800576D。
法定代表人:张安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海涛,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宝瑞,上海市协力(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四环路228号15幢13层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59618299。
法定代表人:徐虎龙。
原告济南山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源公司)与被告凯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
山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凯迪公司向山源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785000元;2.判令凯迪公司赔偿山源公司损失共计1684662元;3.本案受理费、申请费等诉讼费用由凯迪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日,山源公司与凯迪公司签订《国电聊城发电有限公司#3、4炉低温省煤器改造项目-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由凯迪公司承包国电聊城发电有限公司#3、4炉低温省煤器改造项目-安装工程,合同价格约定4#机施工费7850000元,工期约定计划4#机组2018年9月10日停机,工期45天。但在安装工程履行过程中,凯迪公司因施工质量等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未能如期施工。后因凯迪公司拖欠工人工资停工并最终撤场,未能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竣工。山源公司不得不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后续的施工、整改等,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分包合同约定凯迪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其违约给山源公司造成的损失。鉴于上述事实与约定,山源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源公司与凯迪公司的合同虽约定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聊管路)国电聊城发电厂内,属于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朱显瑞
书 记 员 韩 菁